企业规范劳务外包,必须严格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相关业务一经发包,即成为承包方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发包方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退出,至少应当从以下环节中退出:
1、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上述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承担,而非由发包方负责。
2、外包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芜湖劳务外包,应当由外包方负责。具体还包括对员工的奖惩、---的评选等
3、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
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现混乱或不合理,劳务外包企业,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约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务,那么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对其安排进行---,但不是直接对其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调度、安排。
5、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尚未对劳务外---出具体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在劳务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法律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外包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同时外包单位必须---出勤人数,不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用工单位有权抽查外包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的证明等,外包单位及其员工应配合用工单位的抽检。
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外包单位立即更换:
1.外包单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劳务外包费用,或不能---工作,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2.外包单位员工---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外包单位员工提供虚的假,---明、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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