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壹款第壹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通过劳务派遣降低劳动力成本,实际就是通过同工不同酬、通过制造一批“二等员工”来降低劳动力成本。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由于“工”和“酬”的内涵外延不明确,从而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同工同酬”的“工”是指岗位还是绩效、工作能力?相同岗位,但是拥有不同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生产劳务外包,发给不同的酬劳就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吗?“酬”的范围又是哪些?
因此,<劳动合同法>颁布仅一年后,劳务外包费用,---就轻而易举地以“司法解答”的形式变相推1翻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芜湖劳务外包,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同工同酬”既然无法---定义,也就不必遵守,企业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成为企业中的二等员工自然十分普遍。
1、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合同双方是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不包括用人单位,但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则承担连带责任。设置连带责任的目的是补充救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然而该规定同时加重了用工单位或者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2、对派遣人员独立承担责任风险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其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实际接触,实践中存在不少由派遣单位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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